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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从复杂继承到海外维权短板:图书出版授权与维权关键问题
2025-05-206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第3000

2025516

记者:戴佳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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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改编《红楼梦》《三国演义》等公有作品时,为何仍可能侵权?

回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红楼梦》《三国演义》等作品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不同形式使用、传播、改编、演绎这类作品,都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需要支付版权费。但这仅仅是指财产权,作品版权保护期所指的是财产权,期限是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不过他们的人身权利,像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永远受法律保护。虽然人身权不能继承,但人身权保护期是没有期限的,那么他们的继承人及社会公众都有权对损害他们人身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比如在日本曾经有人把《水浒传》改编成两个女人和108个男人的故事,以戏搞的形式描绘主人公,这些改编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中国人的传统认知,中国相关团体组织公众应该有义务站出来维护和保护他们的精神权利。这方面我们不如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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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汇编作品涉及多位作者,出版单位如何处理?

回答:关于出版界出版汇编作品较多的情况,为适应出版市场的需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2008年成立之初,就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在作者入会时鼓励将其汇编权授予文著协,再由我们将作品汇编权授权给出版单位,版权费用统一支付到相关作者,这样既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版权纠纷,又提高出版单位与作者签约效率。如果作者不是会员,是经常与协会联系的,我们会单独取得这些作者许可。除此之外,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不到的作者,而出版社还希望选用这些作者的文章,那么我们会接受出版社的委托,对这些非会员作品进行稿酬提存和转付。我们会采取主动寻找作者、主动公示无法分配的稿酬信息和主动发放汇编作品的稿酬,即“三主动”方式,为出版单位解决稿酬转付问题。每年文著协授权签订的汇编作品授权合同大约有四五百种,为权利人收取稿酬1700万~1800万元。

通过汇编权的集体管理,一方面维护了作者的汇编权利;另一方面解决了作者汇编权的困惑和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出版单位提前通过我们获得授权,就避免了可能遭遇的侵权纠纷,化解了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力规范了汇编图书市场的版权秩序。文著协授权的汇编作品主要包括文学经典、儿童文学经典作品、革命文学和科普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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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出版单位可能会遇到原作者后代众多且权利分配复杂的情况,如何在这种复杂局面下合法合规地获取出版授权?若作者继承人失联或拒绝授权,出版社如何合法重启绝版书出版?是否存在“强制许可”路径?

回答: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多。老舍作品没有进入公有领域时,著作权由其儿子舒乙和女儿舒济共同管理,其中谁执行授权都提前通报给对方,兄妹二人没有因为父亲版权产生任何版权纠纷,现在老舍作品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钱钟书和杨绛去世前有遗嘱,著作权和稿费捐给了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指定吴宓女儿吴学昭和另外一人做遗嘱执行人,通过他们就可以获得许可。神话学专家袁珂去世后,由于三份遗嘱不被法院认可,其作品版权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三位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他们没有指定一个人。

如果作品作者是一个人,去世之后有多个子女,几个子女继承著作权;作品是由两位以上作者共同完成,作者去世后,由作者们的子女继承著作权。比如《红岩》作者是罗广斌、杨益言,当两个作者都去世之后,由两个作者继承人继承《红岩》著作权。如果一方能找到一个继承人,而找不到另一个继承人,或者另一个继承人拒绝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方同意授权,就可以出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版权转让、专用许可和质押之外,合作作品中只要有一个权利人或继承人同意授权,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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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古籍点校成果常被诉侵权,如何通过点校方法设计强化独创性证明?

回答:古籍本身没有著作权,但像中华书局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在国家出版基金的支持下,历经几代专家的努力,对“二十四史”、《清史稿》等古籍进行了点校整理、注释等,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是非常专业的,是被法院认可的。这些古籍点校如果被出版或者数字化时,必须要经过相关原始出版单位的同意,虽然古籍不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但古籍点校整理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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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当出版单位遭遇“职业维权人”以不合理方式索要高额赔偿时,该如何鉴别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答:关于“职业维权人”向出版单位高额索赔时,出版单位需要从两个角度去处理:一是遇到“职业维权人”时,首先要看自己的图书授权是否准确、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授权文件是否合法、签名是否真实。通过作者、作者继承人、作者文学代理人、作者文学版权经纪人等拿到的授权,必须要去核实授权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签章是否合法。二是出版单位要考察:“职业维权人”拿到的是谁的授权?授权文件内容、签名是否合法?很多法律专家认为,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单独拿到了一个作家诉讼维权授权,没有实体权利的授权,这种诉讼权利是不允许单独行使的,目前法院是不支持这样的“职业维权人”。

另外,当出版单位遇到“职业维权人”,一定要看这个机构是否有授权,授权文件必须是原件或者复印件。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爱企查等网站,查一下其涉诉情况,法院是明确不支持商业维权的,因为商业维权不仅伤害了市场、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遇到职业维权人时,出版单位不必害怕。可以按照上述两点跟对方交涉,也可以委托文著协等专业机构来应对,进行维权,防止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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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引进外版书时,出版单位在与国外合作方签订版权合同时,容易忽视哪些关键条款从而引发后续纠纷,又该如何精准防范?

回答:引进外版图书比较容易忽视的是违约责任与中方需要保留对作品的修改权。签订图书引进版权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定内容一定要非常具体。如作品内容选题涉及重大选题备案情况,必须履行相应程序。另外,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情等情况,对内容进行删改处理。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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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能与我们分享一下关于图书出版行业经常被忽视又容易出问题的点吗?

回答:图书出版出问题较多的是图书出版合同,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图书出版合同在各个出版单位千差万别。有的没有反映《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反映《出版管理条例》和最新政策。出版物不仅仅是文化产品,还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合同必须反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政策。

近期,我们要发布《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这是我们接受的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的一个课题。《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解决各出版单位提供的合同不规范、作者对出版单位提供的合同不会修改或不敢修改等多种情况。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等都有非常强的法律团队和法律意识,他们关于出版的几类合同都有相应的模板,这些合同模板解决了80%甚至90%的法律问题。图书出版合同范本发布后,关于出版单位和作者之间签订合同就是一个简单的填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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