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人工智能与版权治理国际研讨会”在武汉举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区域政策与公共事务主管萨拉·陈、美国版权结算中心国际关系高级总监维多利亚诺·科洛德隆等15位中外嘉宾出席并围绕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版权保护与版权立法的挑战、版权集体管理在人工智能版权治理中的作用、人工智能版权治理路径与国际合作等议题展开研讨和交流。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有关领导出席研讨会。会议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主持。
吴汉东|“开放的保守主义”或“谨慎的革命主义”
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发表主旨演讲,他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提出的新要求,并从法律价值、政策立场和规范架构三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吴汉东提到人工智能发展的两个关键时间节点:2016年人工智能技术爆发,阿尔法狗战胜人类围棋高手,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兴起,中国多家科技企业推出大型AI模型,形成“百模大战”。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社会交往方式。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法律价值层面,除了正义和效率,应当秉持创新和安全两大法律价值观。一方面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让人工智能可用、让人工智能可控”。政策立场层面,吴汉东主张以“开放的保守主义”或“谨慎的革命主义”,应对技术变革,即在不颠覆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来扩展调整空间。同时要追求立法稳妥性与适法灵活性的统一,权利行使者与责任承担者的统一,法律规制与技术控制的统一。规范架构层面,聚焦人工智能智力创造过程三个阶段中出现的三个主要问题: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性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以及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他提出,鼓励数据库的许可交易,建立权利人的权利保留制度,进行合理使用的适当补偿。同时,一方面有条件地承认智能机器、AI是事实上的合作作者,另一方面认识到只有人类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认可的权利、义务主体。并认为应该秉持一个科学的智慧和制度的理性,来回应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乃至于对版权法所带来的挑战。
AI技术发展对版权的系统性挑战
主题演讲环节,中外嘉宾围绕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和版权治理路径两大板块展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强调数据训练中使用作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非常复杂,并重点从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法:即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四个方面,梳理了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生成新内容构成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认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需要区分对待,一部分使用作品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应被视为合法行为,另一部分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则有可能属于侵权行为。并提出,人工智能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数量很大,且很难被发现。这种对原作品的大量使用已经超出传统引用行为的范畴,建议采用法定许可使用方式,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等机构,要求人工智能企业在数据训练中给予版权人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兼顾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区域政策与公共事务主管萨拉·陈阐述了集体管理在版权治理中的重要性。她介绍,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有161个会员单位、90个成员国、125家复制权组织,也有很多的艺术家、新闻记者、小说作者等图文权利人加入。IFRRO通过提供全面的许可解决方案,促进了对优质作品的公平和有偿访问。多个地方成员单位为权利人收取了大量报酬,例如,新加坡CLASS在过去五年分配了超过2000万美元的报酬给权利人;2023年澳大利亚CA分配了9500万美元的报酬;香港书刊版权授权协会为权利人分配了1000万美元的报酬。萨拉指出,创意产业对经济、文化和社会有显著贡献,但面临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挑战,比如盗版市场。而集体许可对于构建健康的创意产业具有优势,包括减少行政负担和成本;促进更多优质资源的创作;在人工智能大环境下为权利人提供法律确定性;为创作者和权利人提供公平的报酬,包括通过IFRRO全球网络增加国际收入等等。此外,莎拉提醒,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在训练过程中可能侵犯版权,因此需要建立透明和负责任的使用机制。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正在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人工智能的使用并保护创作者权益。总之,尊重知识产权和推动AI发展可以并行不悖,通过合理的版权许可能够实现双赢,促进创意产业和AI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功能与社会功能,立足中国AI产业发展现状与文著协实践,探讨了人工智能版权治理的立法与政策考量。他指出,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管理权利人难以行使的版权,向使用者“一揽子”授权海量作品,促进作品高效流转,降低交易和维权的社会成本,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益,推动版权法制建设,提升公众版权意识。在人工智能版权治理方面,文著协积极参与研讨和交流,2024年3月曾协助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邱华栋提交了《关于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提案》,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张洪波强调,文著协作为我国唯一法定的文字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拥抱人工智能技术,认为国家应在充分进行正当性和公平性的考量基础上,明确人工智能合理使用的场景和适用条件,人工智能开发企业使用版权作品,应设定法定许可制度、版权补偿金制度和纠纷调解机制。他强调,应当秉承着技术向善、保护权利人利益和促进产业发展双轮驱动以及公平的基本原则,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制定保护版权与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出台人工智能版权纠纷司法解释。
集体许可|构建可操作的治理框架
美国版权结算中心国际关系高级总监维多利亚诺·科洛德隆对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及其与人工智能版权许可方案做了基本介绍。美国版权结算中心是一家成立于1978年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推进版权保护、加速知识传播和赋能创新发展,是自愿集体许可领域的先锋。维多利亚诺提到,全球75%的知识工作者正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但是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了大量受版权保护的文本材料,涉及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而很多利益相关方会辩称人工智能并没有复制版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同时,全球人工智能的立法存在着依赖现有法规、版权豁免的范围和适用不一致等弊端。为此,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通过提供可自主加入的自愿性集体许可方案,即允许企业在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其作品用于AI训练,帮助企业在进行人工智能训练和内部模型的应用中合法使用版权。维多利亚诺强调,使用这些作品的前提是必须合法获取,并且不能用于替代原始内容的许可。此外,这种许可还包括对生成内容的存储,并伴有一些诸如不能被用作公司之外的使用等的使用限制,以确保版权得到保护。AI时代,集体许可为权利人创造了新的收入来源,强化了版权自愿性集体许可的重要性,并向政府和法院证明,一个正常运作且有效的人工智能许可市场是存在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通过剖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全球共识与存在的争议、梳理全球立场的形成原因,进而展开中国在应对这些问题时的本土选择的讨论。熊琦指出,全球共识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需具备人类干预的独创性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且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而现有的著作权法足以解决来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挑战。关于争议,则主要集中在机器学习使用作品的合法性认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上。并通过美国延续创新激励的个案认定路径、欧盟坚持技术使用事先适配著作权规则的监管倾向以及日本通过柔性立法支持新技术发展等国际视角,建议我国司法裁判有必要在厘清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围绕人类创造贡献逐渐形成细化评判标准。在机器学习使用作品的合法性认定上,通过扩张解释既有条款,将非营利性人工智能训练纳入豁免范围。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上,适用现有“避风港”规则,避免直接转化技术概念为法律义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徐小奔强调了技术中立对权利保护与限制、限制与反限制等利益平衡机制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一个新技术对传统的利益分配方式产生影响,不能简单判断是好事或者坏事,需要综合评价。提到保障技术实现符合著作权法的规范目的,并从技术的底层性和技术的普惠性两个方面强调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有利于著作权立法目的的实现。并以技术中立为视角,提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办法以《著作权法》第1条规范目的条款+第24条兜底条款的模式,将模型训练纳入合理使用。同时也强调,“即便模型训练开展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开发,权利人也可以设置技术措施为自己构建起与市场的合作,或者自己开发出数据集产品向社会提供,让自己的作品在模型当中获得盈利。”并建议放开输入端、管控输出端,在输入端主动防范义务法定化,构建以“红旗原则”为限制的主动防范义务,否定非中立目的的模型。并进一步从长远建议通过人工智能特别立法确定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付丽霞聚焦人工智能前端的语料库建设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一方面,指出高质量语料是决定现阶段人工智能模型性能和寿命的重要因素,而虚假信息会影响到语料库的质量,进而对中国的文化输出和文化安全产生影响。强调了高质量数据对人工智能大模型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 ,付丽霞认为,尽管2021年德国LAION数据集案出现之后,人们把TDM(文本与数据挖掘,指的是对单件或多件数字作品或数字化作品进行自动分析,以获取信息,特别是有关模式、趋势和相关性的信息。)当作解决人工智能语料库版权问题的救赎,但TDM更多强调的是数据获取的临时状态和对数据获取之后的趋势分析,并不能解决语料库数据收集存在的版权问题。人工智能前端语料库建设的版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同时,对于版权规制路径的三种选择:授权许可、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分别提出了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以数据来源、行为类型定性的必要性,语料库定性的必要性,以及“一刀切”的解决方案是否行之有效等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人工智能前端版权问题的应对方向。她主张“用分类治理的方式来进行,针对不同类型的语料库进行相关的版权规制的路径,构筑好版权防火墙,使人工智能语料库的相关争议问题都在前端予以解决”。
构建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立法与社会治理框架
圆桌讨论环节由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奇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徐小奔,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代江龙,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张家松就AI时代版权立法政策的完善与社会治理展开对话。
各位对谈嘉宾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关注点各有不同,张颖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对于版权保护至关重要,但目前尚未成为AI公司法定义务。她强调,标识义务有助于区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和人类创作作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代江龙分享了家庭中使用AI设备的体验,并指出人工智能已深入人们的生活,其创作和互动能力的发展速度超出了现有规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保护人类灵感是根本性问题。
张家松提出,AI治理应重点管理输出内容,而非输入训练数据。认为在AI生成作品公开传播时进行监管更为有效,并指出风格模仿的版权保护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
徐小奔则关注人工智能治理的成本问题,认为应鼓励社会拥抱人工智能技术,并利用高质量训练集开发数据产品。另外,徐小奔建议版权方和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到人工智能市场的建设中,以实现二次获益。
圆桌讨论的环节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立法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多元视角和深入见解,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技术应用的规范。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共同主办,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办。线上同步直播累计观看超过2200人次,点赞数量近5千。
此次研讨会旨在通过主旨演讲、专题发言和圆桌讨论,广泛听取中外学者、实务界人士对人工智能版权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版权法律保护与规制建言献策。
技术不应凌驾于权利之上,也不应被权利所禁锢。展望未来,文著协将持续推动建立健全AI训练授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版权制度保障,实现技术创新与文化繁荣的双赢。
(刘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