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张凤杰丨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的版权风险防控
最新动态
张凤杰丨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的版权风险防控
2024-07-316

以下文章来源于出版广角公众号



摘   要  

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领域在内容、产品、平台层面发生系列变化,导致系列新的版权风险,包括权利主体确定风险、权项种类界定风险、多终端传播的权项透支风险等,需着眼于这些新变化,进行相应的风险防控设计。关于风险防控进路,建议采取集约化的权利管理,争取授权权利尽量宽泛,保障授权使用范围尽量周延,明确授权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实行版权使用费预付转存机制,建立排查、预警与不良记录制度,以及建立和推行版权联络员制度,等等。


关键词  

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版权风险;风险防控



引用参考文献格式:张凤杰.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的版权风险防控[J].出版广角,2024(09):4-9.

2024年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周年,也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第四年。在各种利好政策引领和相关技术、产品的加持下,不同媒体从内容、产品到平台等诸多层面的融合逐渐迈向纵深,信息传播领域深度融合时代的大幕徐徐展开。作为媒体融合发展的产物,深度融合时代的知识服务平台在版权作品使用传播方面会发生哪些新变化、面临哪些风险,如何进行防控,本文将尝试梳理分析。


一、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领域的新变化

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领域在内容资源表现形式、相关产品用户群体、运营平台传播矩阵等方面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导致系列新的版权风险出现。我们必须着眼于这些新变化,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和防控设计。


1.内容层面

上下滑动查看完整内容,下同)


(1)表现形式综合化。知识资源的内容表现形式由单一化(常见的是纯文字形式)、复合化(常见的是文图结合形式)向综合化方向发展。不仅同一平台上的内容资源有文、图、音、视各种形式,而且同一内容资源(完整意义上的作品)包含多种表现形式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如,既有文字内容,又有插图,还有视频讲解和语音播报等。


(2)不同表现形式相互转化。对于同一内容资源,可以在表现形式方面进行不同转换。例如,文字内容通过截图、网页保存为图片等方法可转换成图片形式,图片内容借助OCR软件可识别提取文字信息;视频内容借助音频转换器可提取音频信息,音频内容加入图片素材后又可转成视频内容,等等。随着AI及其他相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同表现形式相互转化将会越来越快捷、越来越保真。


(3)来源渠道更加多元化。平台上的内容资源既可能来自自主创作、公开征集、权利人或其代表专门授权,也可能来自设备预置、关联合作方允准或AI生成,等等。尤其是同一作品中不同的内容素材可能来自多种渠道。


(4)权利归属更加复杂化。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来源渠道的内容资源可能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同一作品由于其中素材的多样性、复杂性而归属于多个权利主体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2.产品层面

(1)产供销主体多元化。以往知识服务平台上的产品基本上由平台运营方自主开发、自主销售,产供销具有鲜明的一体化特征。深度融合时代,同一平台上的产品,既可能是由平台运营方自主开发,也可能是由其他平台运营方开发,再以授权销售或外链等方式引流导流,产供销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2)用户群体扩大化。知识服务具有天然的专业性,其用户群体相对受限。以往业内讨论最多的是垂直领域、垂直用户。深度融合时代,随着外链、扫码、入驻等方式在知识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产品可得性、易用性的增强,知识服务用户群体不断扩大。2022年4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开发“强国专利”小程序并以外链方式在“学习强国”APP推出。小程序上线后的一年半时间内,累计使用用户超过351万人,仅2023年检索使用量就超过515万人次[1]。考虑到相关专职从业人员总量较少(截至2022年底,我国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为63311人,执业专利代理师31347人,诉讼代理人4405人[2]),以及“学习强国”用户构成的广泛性,可以推断,“强国专利”小程序外链到“学习强国”APP后,用户数量急剧扩大。


(3)应用场景大幅拓展。以往条件下,知识服务平台运行高度依赖电脑端,应用场景主要限于办公环境。《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一体发展,坚持移动为先”。许多知识服务平台陆续布局移动端,或自主开发手机版网站、推出相应的APP,或通过外链方式关联到其他平台APP端。此外,还有部分平台直接将相关优质知识资源的二维码印在线下实体产品(如书籍、展板、宣传册等)上,供用户扫码使用。其中,视频内容还可以投屏到电视机或墙壁上,实现大小屏之间的自由切换。可见,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的应用场景大幅拓展。

3.平台层面

(1)传播矩阵更加多维。除电脑端和APP端外,不少知识服务平台都有微信端(公众号、视频号),有的布局了微博端、电视端、车载端等其他终端,还有的入驻或外链到其他平台。尽管内容集纳、功能配置等不尽一致——其他多数终端可能不如电脑端、APP端强大,但是可以服务不同用户群体、支撑不同应用场景,在扩大传播范围、促进传播使用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组织架构更加庞杂。知识服务平台除在自身层面不断推出新的板块、频道、终端外,还会在统一品牌策略下,参照总平台模式构建地域性或行业性分平台,并以吸引其他平台入驻或以外链等方式为其他平台引流导流。例如,作为“科学知识传播高地”(目标定位之一)的公益性学习平台,“学习强国”上线5年多来,不仅增设了很多新的频道,推出了一系列新的终端,核准开通了34家省部级平台(含中科院、国资委和新疆兵团平台)、219个地市级平台、466个县级融媒号,吸引了1116个强国号入驻,还搭载了“强国辞典”小程序、“强国知识产权”(前身为“强国专利”)小程序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数据平台等知识服务外链(数据截至2024年4月中旬)。较之于一般的知识服务平台,“学习强国”地方平台已建到地市级,其自身运营架构原本已非常复杂,还关联了由众多机构运营的各种平台,其组织架构的庞杂程度可想而知。


(3)传播能力更加强大。相关知识服务平台内外建设协同发力、不同层面共同推进,必然会大幅增强传播能力。不仅如此,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商业智能(Business Intelligence,简称“BI”)包括人机交互、自然语言处理等细分技术的应用,都会推动知识服务平台的传播效能快速、显著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当前看来较为显著的、与版权风险识别关系较为密切的一些变化。深度融合时代的大幕刚刚开启,其对知识服务领域的影响将是全面、深刻、长远的。后续还会发生哪些变化,有必要进行追踪研究。

二、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的版权风险分析

较之于普通的内容传播平台,知识服务平台尽管具有较强的技术含量,但仍然以内容为本体、以版权为核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知识服务平台版权风险总体较高,相应版权纠纷包括群体维权案件时有发生,以至于业内人士感叹“侵权盗版严重”,惊呼“加强知识服务领域的版权保护是产业发展面临的紧迫课题”[3]。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基于上述系列变化,在版权方面有新老问题交织、新旧矛盾叠加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法律层面

(1)权利主体确定风险。如前所述,素材来源渠道多样化与权利归属多元化交织在一起,导致知识资源相关作品的权利关系更加复杂,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很多情况下,即便知道某作品整体上的权利人,也难以确定其是否真的对该作品所有内容(素材)均享有版权。此外,在传统传播格局下,不同表现形式作品的权利归属查验有相对固定的途径和渠道,如图书可在图书馆或网上书店查验,歌曲可在音乐网站上查验,影视剧可在视频网站上查验,等等。而在作品不同表现形式可以相互转化的深度融合时代,想识别形式转化前相应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无疑非常困难。由此,作品权利主体识别、确定的风险非常高。


(2)权项种类界定风险。当前版权立法层面的财产权项划分,如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传统的媒介分类以及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息息相关。而随着“媒介之间的边界由清晰变得模糊”[4],某些版权权项的边界也在由清晰变得模糊。例如,IPTV电视端的时移、回看模式所涉及的版权权项,究竟属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著作权法兜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业界认识乃至司法判决不尽一致。这种基于传统媒介生态的权项分类方式,面对深度融合的复杂应用场景难免力不从心。权项种类混同、重塑难免会带来权利获取、管理与使用方面的风险。


(3)多终端传播的权项透支风险。在单一终端模式下,知识资源及其相关产品仅涉及一两项版权权项。对知识服务平台而言,其上游权利获取与下游传播使用关系比较清晰,容易保持“收支平衡”。而在深度融合时代,作品在多个终端上的传播往往涉及多种不同权项,尤其技术发展很快,后续新的终端和应用场景在前期获权时难以明确预知。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将网上视听作品投射到墙壁或其他屏幕上的行为涉及放映权。如果知识服务平台在获取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时没有预料到投屏应用场景,就不会考虑获取他人作品的放映权授权。诸如此类,如果上游获权行为不周全,则会为下游传播使用中的权项透支埋下祸根。

2.技术层面

(1)AIGC作品的版权归属风险。深度融合时代赶上人工智能浪潮,AIGC作品在知识服务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常见。AIGC作品究竟归属于作为训练数据的原始作品权利人、AI程序使用者、AI程序创设者还是AI系统运营方,抑或按照视听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特殊规定归属于特定相应主体,要视具体情况而定[5]。对于AIGC作品的版权归属,尽管业内专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如考虑AIGC作品与训练数据作品的相似度、AI程序使用者输入作品生成指令时对AI程序创设者提示词的倚重程度等,但常常涉及专业的、具体情形的判断,而且知识服务平台内容更新快、来源渠道多,不可能对其版权归属逐一甄别,由此会导致AIGC作品版权使用的风险。


(2)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失灵风险。很多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在以往应用场景中,原本早已“轻车熟路”,而在深度融合时代,随着文件类型(作品表现形式种类)、大小的变化不再那么有效甚至可能完全失效。例如,将文字内容转化为图片,或者通过语音播报以音频形式呈现,或者通过数字人口播以视频方式呈现,尽管基础内容信息完全一样或高度近似,但再进行媒体指纹的特征值比对、数字水印嵌入信息的提取验证就十分困难。此外,在文件类型不变的情况下,将大文件切割成若干细小片段,以碎片化方式呈现,或进行碎片化处理后聚合重组,之前嵌入的时间戳信息将被破坏,媒体指纹比对的准确度也将大幅降低……类似这些情况在深度融合时代十分常见。面对海量的内容资源以及日益复杂的版权链条,知识服务平台如果不能精准地进行标注和识别,就会导致版权管理、保护的瑕疵或混乱,如果再入驻、外链到其他平台,无疑会导致更大的风险隐患。

3.观念层面

知识服务平台原本是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的产物,多数是对巨量不同来源渠道的知识资源进行集纳的平台,与众多知识生产者、知识传播者相关联。较之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方,知识服务平台运营方自身组织架构相对复杂。尤其在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覆盖各种作品表现形式,传播终端多样,并且可能通过入驻、外链、推拉流等方式与众多第三方发生关联。在此情况下,知识服务平台内部各板块、各环节、各链条以及外部有关各方的版权文化水平是无法做到整齐划一的。实践表明,媒体单位与非媒体单位(含技术供应方)之间、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抑或不同的传统媒体之间、不同的新兴媒体之间,相关版权认知水平、保护观念和实际做法千差万别、迥然不同。


按照“木桶理论”的观点,知识服务平台乃至深度融合时代整个社会的版权文化水平,不是由最长、最强大的部位所决定的,而是由其架构体系中最短、最羸弱的那块“短板”决定的。实际上,在知识服务平台庞杂的架构体系中,版权文化方面的“短板”“洼地”广泛存在,有关版权做法和要求很难对所有相关人员尤其有一定竞争关系的外部关联单位人员进行传达和宣贯,即便传达、宣贯到位了,也很难保证全部落实到位。而版权文化支配人们在版权事务中的行为模式,版权文化方面的差异极易导致知识服务平台运营中的版权风险。

三、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版权防控的进路探寻

面对上述新变化、新风险,结合相关实践探索,笔者就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的版权风险防控提出如下设想和建议。


1.采取集约化的权利管理

为保证授权传播的效率,深度融合条件下的版权管理需尽量集约。此处强调的是版权管理而不是版权归属。版权归属能够集约当然更好,如果不能则至少应做到版权管理的集约。如,某科普文章由A、B、C三人撰写,在D杂志首发;D杂志社在编辑出版过程中,选用了E公司的两幅图片素材作为文章配图;后该文章被收录在F知识服务平台面向读者进行数字化传播;F平台又入驻到G平台,G平台现需抓取F平台的这篇稿件在G平台各终端展示,并拟将该稿件制成二维码允许H出版社将其印在有关图书上,以便支撑读者扫码进行延伸阅读。这是深度融合时代常见的传播应用链条。在授权环节,如果作为授权链条末端的被授权方,需要向每个权利人逐一获取授权,无疑会大大降低优质作品的传播效率。在此情况下,D杂志社如能在收稿环节,通过点击合同与A、B、C三位撰稿人签署电子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有关文章的线上线下版权由D杂志社长期、统一管理和行使,并在与E公司的素材使用协议中有效解决相关图片素材的后续使用问题,则能够初步实现对该文章内容版权的集约化管理。当然,这还不够,F平台与D杂志社的收录协议、F平台与G平台的入驻协议同样要解决权利集约化管理问题。其中,F平台作为知识服务平台层面的“第一站”,解决好众多集纳内容版权的后续使用问题尤为重要。

2.争取授权权利尽量宽泛

对于拥有众多终端和传播应用方式的知识服务平台而言,外来作品的授权权利应尽量覆盖本平台全部终端的传播应用场景,在无法一一明确具体终端传播各需哪些权利的情况下,建议授权内容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具体表述可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XX平台传播使用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权利”。不仅如此,为方便统一维权和对外授权,相关授权表述最好能加上“包括维权权利,以及(XX条件下或面向某个领域或某种机构类型/个人群体的)转授权权利”。否则,一是自身使用起来不方便,需要根据特定应用场景的特殊需求反复进行梳理和筛选;二是面对明知且已查证属实的侵权乱象无法以自身名义直接、快速进行维权;三是无法转授权,哪怕转授权是出于明显的公益需要。当然,授权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所授权利尽量宽泛是以被授权方支付足够对价或自身具有强大影响力、能给授权方带来足够价值为前提的。

3.保障授权使用范围尽量周延

在授权使用范围上,建议同样采取列举加兜底方式,具体可表述为:XX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其常见终端,如电脑端、手机APP端)。在此情况下,即便其业务架构不断拓展、各种未知的新终端不时出现,相关授权使用范围表述也基本能够涵盖。需要说明的是,深度融合时代,一平台多终端现象越来越普遍,并且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哪些终端属于“本平台运营方”,不能单从终端名称或操作主体来判断,而是要看对于相应终端内容传播业务的核心掌控程度,主要是相关内容的选用、下线、修改、屏蔽以及终端栏目的优化、调整是否由“本平台运营方”决定。


目前,很多单位仍然习惯于“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范围表述。如果不是原权利受限,建议不要人为地加此限制。事实上,互联网无国界,用户在海外登录国内知识服务平台通常不受限制,非必要的限制只是在为相关作品的广泛传播进行人为设障。与其让本已建立合作关系的授权合作双方陷入无尽的侵权与维权困扰,不如在要足对价的情况下,为优秀作品的通畅传播铺平道路、扫除障碍。

4.明确授权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谁行为谁责任、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相关授权文书中、具体授权事项描述清楚之后,还需加上授权方承诺的有关表述,以便明确授权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具体内容大意为:本人(授权方)保证以上所授权利无任何瑕疵,承诺上述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此引发纠纷,由本人(授权方)负责解决;由于授权瑕疵给被授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本人(授权方)愿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对于外来的授权作品,授权方尤其需要海量授权内容支撑的大型知识服务平台,往往无法逐一核实相应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为在传播效率和版权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必须请授权方尤其是主动联系、恳请传播使用其相关作品的授权方作出相应承诺。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则可按授权文书已注明的情况,向作出瑕疵授权的有关方追责,借此规避、防控知识服务平台自身风险。

5.实行版权使用费预付转存机制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了法定赔偿标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为避免陷入故意侵权的泥沼,建议知识服务平台运营方主动与相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请其协助解决版权问题,并通过提存机制,结合自身外来作品使用量和市场价格,向其预存一定金额的版权使用费。如果虽合理努力获取授权并进行版权审核仍出现版权纠纷、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善意的侵权方可以利用版权使用费预付转存机制主张减轻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2.16条款明确规定:“难以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且已向有关单位提存使用费的,可以比照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据此,知识服务平台可以通过版权使用费预付转存机制进行版权风险防控。

6.建立排查、预警与不良记录制度

为防控版权风险,知识服务平台要有专门的版权团队支撑,要有专职、专业的人员及时识别、排除版权风险,并且建章立制,把有关做法固定下来。一旦发现本平台、本平台的关联平台或其他关联机构发生相应作品的版权争议,要围绕相应权利人以及相应作品名称、作品主题进行系统、全面排查,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各方及时处置。对于恶意维权或者虚假授权造成严重影响的权利人,建议列入不良记录清单,通过下线或屏蔽等方式暂停传播使用本平台已发布的该人版权所有的其他作品,并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不再采用该权利人的其他作品。

7.建立和推行版权联络员制度

针对知识服务平台不同板块以及知识服务平台与其他关联方间的版权文化差异问题,建议由版权专职负责部门牵头,约请(要求)平台内部不同板块以及外链、入驻该平台的相关单位选派有一定版权基础的工作人员作为版权联络员,并与之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借助版权联络员制度,在为宣贯、传达相关做法与要求建构畅通渠道的同时,还可以针对平台内部和社会上的版权热点、难点问题和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交流、讨论,以便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补齐短板、填平洼地,消除同一平台层面因版权文化悬殊造成的版权保护风险和隐患。

8.其他

其他相关版权风险防控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平台“版权声明”或其他有关声明中,对本平台自有版权内容以及使用的他方版权内容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公布版权事务处理联系团队和联系方式。其二,对于AIGC作品、包含AIGC作品片段或以AIGC作品为素材的作品,要在适当位置进行注明,并明确此类作品或作品素材的版权责任。其三,如有版权内容征集活动,在征集启事和相关投稿系统中要明确应征者(投稿人)的权利担保责任以及所征集作品的版权使用规则。其四,建立健全版权有关事项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授权文书(含授权书、授权许可合同等)、版权素材使用、字体支持、打盗维权等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其五,以媒资库为依托,建立媒体指纹库,对所有内容资源进行特征值提取,必要时方便相似性比对。同时,在不影响有关知识资源传播使用的情况下,建议利用数字水印、时间戳等多种方式对高价值知识资源进行综合性保护。

四、结语

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在实行版权保护制度的背景下,知识服务平台均以内容为本体,以版权为核心。深度融合时代,知识服务平台在作品使用传播方面出现系列新变化,面临系列新风险,其版权风险防控是值得长期关注和深入研究的大课题。唯有防控好版权风险、处理好版权问题,知识服务平台乃至知识服务事业才可能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下滑查看完整内容)

[1]刘化冰. 刍议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行业知识服务发展:以知识产权出版社实践探索为例[J]. 中国数字出版,2024(2):55-59.
[2]《全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2022年)》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EB/OL].(2023-05-11)[2024-05-06].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5/11/art_53_185016.html.
[3]李婧璇. 知识服务产业已进入“大浪淘沙”调整期[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11-02.
[4]栾轶玫. 融媒体时代:我拿什么奉献给你?[J]. 视听界,2009(4):116.
[5]丛立先,李泳霖. 生成式AI的作品认定与版权归属:以ChatGPT的作品应用场景为例[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171-181.

【作者单位】张凤杰,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点击下方“阅读全文”查看原文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