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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 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及利用
2024-12-137
以下文章来源于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主要是指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经过档案部门及历史资料保存单位系统编纂仅供内部发行的档案资料,它们多以线装油印本的形式存世。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前身南京史料整理处为例,仅自1951年正式成立至1964年更名前,该机构就整理编纂了《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1—4辑(200册2100万字)、专题档案史料30余种500余万字、《中国现代史大事月表》800余万字。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历史档案面向社会开放,档案资料陆续以史料汇编等公开出版物的形式出现,档案内部出版物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基于特定的时空因素,这部分档案资料的编选主旨和内容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政治性,但作为第一手的档案资料,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既是中国现代史研究的宝贵资料,也反映了档案史料编纂体系建立初期的发展实践。

重视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的必要性

侵权多发。其触发因素包括:首先,思想认识偏颇。其次,学术利益驱动。内部出版物作为稀缺资源,会催生把他人编选素材据为己有的“伪整理”,并且随着数据库的广泛应用,这种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普遍。再次,法律依据不足。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通常以汇编形式出版,其版权由汇编人享有,但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结构,不涉及内容,这种“弱保护”方式不能阻止他人不合理地使用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档案信息。

知识遮蔽。“知识遮蔽”现象,即一部分档案被选用或被数字化,另一部分则因未被择而被舍弃,这使得印制数量极少的档案内部出版物更加无法被外界知悉全貌、充分利用。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为例,该出版物以《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为直接底本,选入了后者近一半的档案资料,成为近现代史学者案头之作。而原书中未被选入的诸多专题内容至今乏人问津、少有利用。

保护匮乏。建国初期的档案内部出版物由于文字多、印数少,通常都采用打字蜡纸油印的方式解决小批量印刷的需要,纸张以树皮纸为主,本身就存在图像质量较差、纸张酸度较高、纸张纤维疏松等问题,加之对内部出版物的技术修复没有及时展开,这一时期的纸质文献破损程度普遍较为严重。

关于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的几点认识误区

误认为集体编选不享有版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正式出版,依法都享有版权。档案内部出版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并且在档案选材、体例编排方面都具有鲜明独创性的汇编类内部出版物,其版权属于汇编人,也即主持创作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法人或其它组织变更、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继受和享有。

误认为出版满五十年就丧失版权。档案内部出版物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影印发行档案内部出版物的侵权纠纷中,虽然第三方可以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但未经许可擅自改动书名、修订注释、重编卷次等行为或者建立的数据库对外提供服务营利,都实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将档案内部出版物等同于灰色文献。“灰色文献”的基本特征仅从出版、发行、使用的渠道和方式界定,并没有考虑到档案作为特殊文献,其开放利用始终受《档案法》的约束和保护。由档案部门编纂的汇编类档案内部出版物完整反映了未经公布的馆藏档案原貌,无论以任何理由擅自影印并公开发行出版都涉嫌违反新《档案法》第三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的规定。

加强早期档案内部出版物版权保护的路径

对档案出版物版权进行综合保护。一方面通过主动版权登记、版权声明、版权监测到版权维权的全链条管理,加强对包括内部出版物在内的档案编纂成果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对项目合作、出版发行、复制拷贝、衍生产品开发等所有档案利用环节都依据新《著作权法》、新《档案法》及时更新合同,严密版权授权的相关条款,避免档案版权保护的遗漏。

搭建档案出版物版权保护的支持平台。过去档案部门进行版权保护往往是被动维权、消极应对,自身没有精力且不够专业。随着数据库的日益增多,档案出版物版权保护的专业性和难度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搭建档案出版物版权保护的公共平台,让档案馆、出版社、合作单位、版权经营公司、版权部门等共同参与,对档案出版物版权进行全程专业的保护。

加强档案出版物版权保护的馆际合作与交流。当前档案部门尚未就开展出版物版权保护活动建立经常性联系,下一步要构建馆际之间档案出版物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交流版权保护经验,共享预防档案出版物版权侵权、版权查证及盗版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打击档案出版物侵权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作者单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陈宇)


责任编辑:刘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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